“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有官员在窃笑

“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有官员在窃笑

等辈杂文2025-04-21 09:38:04
“目前,温州市纪委已针对干部出国(境)工作,拟订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细则。在中央相关规定的原则基础上,从审批、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流程化、全方位的管理。这份新的政策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
“目前,温州市纪委已针对干部出国(境)工作,拟订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细则。在中央相关规定的原则基础上,从审批、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流程化、全方位的管理。这份新的政策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经过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将由温州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出台。前天,温州市纪委公开通报了有关内容。”“内容上,要严禁批准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坚决杜绝以培训为名的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对于具体任务的申请和监督,要细化到详细的日程安排上。比如,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出访三国以上不超过12天。出国(境)培训团组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12月21日来源:杭州网-都市快报)。
看来,“杨湘洪赴法考察滞留不归”、“23人赴美考察团”对温州市纪委的刺激是很大的,所以,他们连忙亡羊补牢。为了防止“杨湘洪赴法考察滞留不归”、“23人赴美考察团”这类事件的重演,就煞费苦心地制订了这个“新的政策性文件”。这毕竟让我们看到了温州在治理官员拿着公款以考察的名义出国出境观光旅游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此以后,温州市那些想仿效“杨湘洪赴法考察滞留不归”、“23人赴美考察团”,一点公务活动不干,却要打着考察的幌子,百分之百地出国出境旅游观光的官员们,再也不可能象以往那样悠闲自在地花公款饱览异国风光、遍阅各国佳丽、购买世界名品、滞留海外不归了。他们在出国出境之前就得要找出点公务活动来应付一下,并且还要计算一下这些公务活动在整个出国出境的行程中是否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否则,就有可能被追责,就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前程。为了饱几天的眼福,就要受到纪律的处分,对于那些吃千辛万苦,历千难万险,好不容易获得一官半职,开始了幸福生活的官员来说确实有点不划算。所以,他们可能会从长计议,在没有充分的理由,十足的把握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去踩这根经线的。
但是,笔者仔细一想,这个“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出访三国以上不超过12天。”的规定,总感到有点滑稽,感到有点象搞笑。试想一下,这个“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由谁来掌握?由谁来确定?是不是温州市每一个党政干部出国出境考察团纪委都要派人随行?是不是温州市每一个党政干部出境考察团的所有活动纪委都要把人全程参与?如果纪委不能够做到每一个党政干部出国出境考察团都派人随行,每一个党政干部出国出境考察团的所有活动都要把人全程参与,那又如何确定考察团是不是用了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进行公务活动呢?是听信考察团自我介绍,还是要求被考察的国家、地区、单位出具证明?考察团的自我介绍,已经被无数事实证明难以取信,而被考察国家、地区、单位出具的证明,也被无数事实证明许多是与考察团“相亲相爱的一家人。”而即使纪委对每一个党政干部出国出境考察团都派人随行,谁又能保证那个随行的纪委官员不会与考察团“同心同德”呢?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温州市这个“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还为那些打着因公出国考察旗号的人留了一扇方便之门。从此以后,他们可以在进行公务考察的同时,大明大白地进行“私务考察”。因为这个规定中对因公出国考察活动预留了三分之一的“私务考察”空间。这几年,许多地方、许多官员总在强调的是“用足、用活国家政策”,特别是在关系到官员们切身利益和政治前途的政策上,官员们更是会创造性地把政策用足、用活的。所以,这个“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如果出台,官员们一定会创造性地执行的。更何况这个“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本身就因为标准难以掌握,幅度难以控制,就有点象橡皮筋,可以拉长或缩短。再加之中国人在处理这类事情时一般也不会一分一秒地较真,喜欢差不多、大致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
以往尽管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国家对党政干部出国出境考察还是有许多纪律方便的要求,考察团要想拿着公款进行“私务考察”,还必须想方设法遮遮掩掩,还必须绞尽脑汁藏藏掖掖。现在,温州市有了这样明确因公在出国考察活动中,可以把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私务考察”的规定,对于那些热衷于以公务考察为幌子,行“私务考察”之实的官员来说,还可能是一大福音,说不定有许多官员看到温州市纪委准备的这个规定,正在私下里欢呼雀跃、额手称庆呢。
从基本的事理上来说,因公出国考察应该是有需要就出去,没有需要就不应该出去。每个考察团出国之前,都应该是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明晰、目的清楚。回国后应该是有汇报、有评估、有考核、有检验。对没有完成任务、达到目的的考察团在经费和纪律上都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理。对于那些以公务考察为幌子,却纯粹是“私务考察”的考察团,第一是应该严格把关,不予放行;第二是严肃查处,以儆效尤。而不应该是出国考察无目的,回国报帐无稽核,汇报考察凭口说。如果还是出国考察无目的,回国报帐无稽核,汇报考察凭口说的派团出国。温州市纪委的这个《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则就又是一个仅具观赏性,没有可行性;只有柔性、没有刚性的规定了,又可能变成了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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