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理的判决考验法律公正
南京彭宇案引发人们一轮见到危难该不该相助的热议。虽然事件还没有尘埃落定,但法院一审判决中出现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在法院的判决中,推理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堂而皇之走进判决书来对被告行为进行量定。令我们
南京彭宇案引发人们一轮见到危难该不该相助的热议。虽然事件还没有尘埃落定,但法院一审判决中出现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在法院的判决中,推理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堂而皇之走进判决书来对被告行为进行量定。令我们大开眼界的是,法庭的裁决会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根据社会情理”来断定“一般会”咋样的推理用语成为判决的根据。还有在判决书中不应该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词语“可能”,在这里也出现了。也难怪一些网友大声疾呼这是一份偏向原告或站在原告立场的判决书。在这里,我们要提出一个问题,法院裁决,重推理还是重证据?
作为原告的徐老太人老了,又受了伤,是应该得到同情,但作为被告的彭宇就应该为这种同情付出代价吗?不管怎样说,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就依照推理来判断彭宇的过失让人们对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了怀疑。
在彭宇案中,肯定有一方在撒谎,在做伪证,在挑战法律的尊严。其实,法律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一直挣扎在谎言和真实中,而且法律恐怕永远也无法摆脱这种尴尬。但法律绝对可以做到用事实来说话。为什么会出现靠层层推理和以一般情况而论来裁定的法律判决?而且还挑战着人们见义勇为等社会公德的心理底线。
就一般情况而言,人们见到有困难的人不由自主或出于下意识的给与力所能及的帮助也是人的心理常态。为什么法院就不能采用这样的一般情况呢?而法院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认为,假如彭宇没有撞人,那么彭宇应该对摔跤的老太采取漠然的态度,因为这是常理。假如不是因为撞了老太,怎么会主动掏出钱来为老太垫付医疗费,如果是做好事的话也没有和老太的家属签订一个借款合同,以后也没有讨还,这是违背常理。再一个常理是老太被撞倒后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寻找外力源,盯准撞自己的人,以便索要赔偿,这也是人之常理。所以,彭宇一定是撞老太的人,所以彭宇要付出代价。
法院依照自己的逻辑这么一推理,认定了被告就是撞伤老太的人。法院可是依照常理分析的。因为我们生活中的常理就是看见老太摔倒避之唯恐不及,即使人快死了也不应该伸出援手,因为我们的社会情理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是存在于我们社会的应该大家共同遵守的情理,所以,彭宇的行为和举证是违背情理的,不可采信的。
法院对彭宇案的判决让我们真实地认识到一个问题,助人为乐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大家轻易可不要以身试法。假如谁有助人为乐的特别嗜好,一定要记住,做好事的时候要先找几个证人,这些证人还一定不能和你有任何的牵扯,而且答应肯帮你作证,最好能够和证人签一份作证协议才可以施为。做好事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不给受助人留下任何反咬一口的借口。这样为欲做的好事做好繁琐的前期准备,以备不时之需。现在的法律重推理,一个不留神,把自己陷进去可就得不偿失了。当然,但愿你的行为能够感动受助人,他如果感激涕零地给你写一份经过签字画押的感谢信的话,那么恭喜你,你做好事的嗜好终于得到满足,且你有了足够证明你做了好事的最有力的证据,再无后顾之忧。
当法院不能公正地将法律的权威有效的在社会上施行,率性的依据常理和所谓的一般情况、社会情理为准绳,那么受到打击的不仅是被告一方,还有我们维护整个社会良知的道德体系,受此连锁反应,我们的法律尊严也将被践踏无疑。
20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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